索引号: 331122000000/2026-110439 发布机构: 缙云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4-01 发文字号: 缙政发〔2026〕28号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缙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二期)-南塘路西延伸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6-04-01 09:00 来源:缙云 浏览次数:

五云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缙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二期)-南塘路西延伸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63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二期)-南塘路

西延伸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征收目的与依据

为加快开展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缙云老城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推动老城历史文化传承和建筑风貌保护,推进缙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二期)-南塘路西延伸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二、征收范围

缙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二期)-南塘路西延伸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具体签约期限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公布。

四、部门职责

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为房屋征收部门五云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缙云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项目建设业主单位(以下简称城投集团),负责房票的具体实施。

五、补偿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合法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等情况以登记内容为准。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以及未登记房屋用途或土地登记与房产登记不一致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认定。

(二)临街(指主街道两沿具有浓厚商业氛围的区域)底层房屋(不包括库房和辅助用房)在1990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房屋用途用于商业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持有延续使用的营业执照和纳税凭据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被征收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改变后的用途补偿安置;在1990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后、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未经建设、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性质给予补偿安置但可结合商业经营年限给予适当商业价值补贴,其搬迁补助和停产停业损失可参照非住宅规定补偿。

按前款规定以改变后的商业用途进行补偿的,其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以临街底层实际用作商业营业部分的自然间面积为认定原则,扣除原用途房屋必经通道、楼梯、洗手间、储藏室等非直接用于营业部分的建筑面积后确定。自然间房屋长度(进深)计算至自然隔栅(隔墙),自然间实际使用长度(进深)超过14米的,按14米的长度(进深)计算,其余按原用途认定。入户调查期间突击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增加的营业面积不予计算认定。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

六、房屋价格计算

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供应价格,按照本方案规定,分别采用重置价、优惠价和市场评估价计算。

(一)重置价是指在当前的建筑技术、工艺水平、建材价格、运输费用和人工费用等情况下,重新构建与原有房屋结构、式样、质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费用,但不包括征地、绿化、道路及配套设施等费用,重置价按缙征〔20242文件执行。

)优惠价是指安置小区建设中发生的建安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费等所需的费用,不高于建安综合成本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日的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住宅房屋和安置房屋具体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和土地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国有划拨、出让)等因素确定。

  七、补偿方式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1.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或改变用途后被确认为住宅补偿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并给予10%奖励(不含奖励、装修、附属物、停业停产损失、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等费用)。

  2.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为商业、办公改变用途后被确认为商业补偿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并给予10%奖励(不含奖励、装修、附属物、停业停产损失、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等费用)。

3.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为工业(仓储),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工业(仓储)用房合法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合法工业(仓储)用地市场评估价之和予以补偿。同时按补偿总价(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搬迁、临时安置补助等)给予20%奖励。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2.本项目的住宅现房安置名山佳苑、名山和苑、名山欣苑和云上雅苑,期房安置实验小学北侧地块商业房安置新区3号地块、F地块存量安置房源;工业(仓储)用房安置在丽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缙云经济开发区)的标准厂房(具体以规划为准)

3.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或改变用途后被确认为住宅补偿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增加15%的建筑面积予以安置

4.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为商业或改变用途后被确认为商业补偿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根据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等值置换原则计算可安置建筑面积。或者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并结合楼层转换计算确定可安置建筑面积,具体如下:即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之间同层次的,按11比例计算确定可安置建筑面积若被征收房屋为第一层,提供的安置房为第二层,则按12的比例转换计算确定可安置建筑面积;若被征收房屋为第二层,提供的安置房为第一层,则按21的比例转换计算确定可安置建筑面积。具体安置层次和面积结合实际剩余房源情况确定。

5.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为工业(仓储),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工业(仓储)用房合法建筑面积确认可安置建筑面积。

安置厂房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

安置厂房层次与被征收房屋层次一致,以最小分割单元超最少建筑面积安置

被征收工业(仓储)用地面积大于根据标准容积率计算地面积部分按剩余年限土地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被征收工业(仓储)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安置厂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工业(仓储)用房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重置价供应;安置厂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工业(仓储)用房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供应。

、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方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缙云县入围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有效。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十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采取抽签方式随机确定。

抽签过程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成本。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

、用于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类型

住宅、商业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或国有划拨。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征收人原则上提供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安置房屋予以产权调换,与本方案规定可增加安置建筑面积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若被征收人选择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安置房屋予以产权调换,必须补缴被征收房屋的土地出让金,与本方案规定可增加安置建筑面积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直接房改所得,本次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房屋予以产权调换安置的,根据房改政策,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屋首次被转让时,与被征收房屋相等建筑面积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仍可保留划拨。

、安置房屋供应价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或改变用途后被确认为住宅补偿的房屋在同一安置区块内按安置户型就高就近原则予以安置,属于期房安置的,用于安置交付的房屋最多不得超过可安置建筑面积20。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认补偿安置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房屋差价;增加的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优惠价(2950/平方米)供应;因房屋套型结构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建筑面积超过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的60%供应;超过1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供应。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或改变用途后被确认为商业补偿的房屋,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的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差价。

、安置原则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实施单位安排被征收人根据协议签订批次和房屋腾空批次进行选房序号抽签,根据抽签确定的选房先后顺序,在安置区内按面积就近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具体选房时间和选房办法另行公布。

、安置房供应有关规定

(一)每套住宅安置房可搭配一个车位或储藏室(原则上100㎡以下的搭配一个储藏室100㎡以上的搭配一个车位,在选择前按照户型面积、楼层等因素合理搭配后供被征收人选择,车位、储藏室、阁楼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面积

现房安置的根据实际车位和储藏室存量情况予以确定可搭配的车位或储藏室;

)安置房供应价格应当结合层次等因素,按缙征〔20242文件执行

)车位、储藏室的结算与供应价格:

车位结算价按每个8万元计算;储藏室供应价格结合安置区块,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确定;阁楼层高在2.20米及以上部分建筑面积,供应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的60%供应给顶楼住户,并予以确权登记

(四)实验小学北侧安置地块小区的物业用房按7‰提取

)被征收人必须按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并服从小区物业管理

)安置时的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由各自承担。

、搬迁补助费

(一)住宅用房:

被征收房屋腾空后,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6/的搬迁补助,每户不低于1000元。

(二)非住宅用房:

被征收房屋腾空后,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0/的搬迁补助,每户不低于1500元。

特殊设备的搬迁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后另行补助。

(三)同一个户既有住宅用房、又有非住宅用房的,按一户进行合并计算,每户不低于1500元。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1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2次计算。

、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住宅用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十二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周转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按以下标准给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到安置房交付后的六个月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安置后六个月仍按每平方米12/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过渡期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搬迁腾空后,从腾空公告截止之日起至选房日止,过渡期限为三年

被征收房屋为非分户析产所得,按以上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0/月的,按1000/月标准计算。

(二)非住宅用房: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根据租金评估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十二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合法权源证明或者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房屋使用者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生产经营地点必须与被征收房屋相一致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按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进行补偿。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面规定的补偿标准,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按三个月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给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生产经营者。

、房屋评估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且在本房屋征收协议约定时间内腾空验收合格并移交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50/的奖励,具体评估时间另行公布。

、按时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第一批次奖励200/;第二批次奖励100/;第三批次奖励50/。逾期不享受奖励。具体签约批次时间另行公布

、按时腾空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房屋钥匙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第一批次奖励200/;第二批次奖励100/;第三批次奖励50/;逾期不享受奖励。具体腾空批次时间另行公布。

十九、对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并购买和使用房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主要原则

房票分为“住宅房票”和“商业房票”种类型。

“住宅房票”适用对象为被征收住宅用途房屋的被征收人,是城投集团开具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用于购买缙云县域范围内同意使用“房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一手住宅或商业商品房的结算凭证。

“商业房票”适用对象为被征收商业、办公用途房屋的被征收人,是城投集团开具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用于购买缙云县域范围内同意使用“房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一手商业或住宅商品房的结算凭证。

“房票”遵循自愿原则,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五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购房票和转账申请,并与城投集团签订购买“房票”协议。被征收人逾期未申请购买“房票”或签订购买“房票”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房票”权利。

“房票”遵循最低限额原则。被征收人申购“房票”的最低额度为被征收房屋总补偿款或“房票”面额为100万(含)以上。同一被征收人符合购买两种类“房票”的,可根据补偿款项目分别购买两种类型“房票”。

“房票”实行实名制原则,每张“房票”允许整体实名转让一次,不得分割转让。“房票”转让取得的,须在“房票”剩余期限内完成购房。

购买一套房产仅可使用一张“房票”。

使“房票”的购房者与普通购房者享有同等权利义务。

购房奖励

1.“住宅房票”

可申购住宅房票项目包含: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款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款加上确认补偿安置建筑面积补偿款和他项补偿款(10%的货币奖励补偿款、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评估签约腾空奖励等)。

奖励标准:对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款中申请购买“住宅房票”额度给予50%,奖励额度计入“住宅房票”总额;他项补偿款可申购“住宅房票”,但不予奖励。同时,“房票”持有人在6个月内购买房产的,再增加5%奖励。

2.“商业房票”

可申“商业房票”项目包含:被征收商业、办公用途房屋合法建筑补偿款和他项补偿款(10%的货币奖励补偿款、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评估签约腾空奖励等)。

奖励标准:征收商业、办公用途房屋合法建筑补偿款申购“商业房票”额度给予25%奖励,奖励额度计入“商业房票”总额。他项补偿款可申购“商业房票”,但不予奖励。同时,“房票”持有人在6个月内购买房产的,再增加5%奖励。

签订协议

被征收人根据申购“房票”类型相应签订《住宅房票协议书》或《“商业房票”协议书》。

(四)使用期限

住宅房票”“商业房票”的使用期限为12个月。即从签发之日起,被征收人在12个月内可自由选择在经建设局预售备案且同意使“房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房产并签订购房合同(需备案)。同时,因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出让地块楼盘未开售的,“房票”持有人可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城投集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酌情延长“房票”使用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且只能购买延长期内新开售楼盘。

(五)结算方式

1.“住宅房票”

被征收人在6个月内购房,“住宅房票”余额申请兑现的:若房票余额不超过他项补偿款,由城投集团全额兑现给被征收人,并按兑现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若房票余额大于他项补偿款,由城投集团扣除相应比例奖励后[(房票余额-他项补偿款)/1+55%+他项补偿款]兑现给被征收人,并按兑现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

被征收人在6个月后购房,“住宅房票”余额申请兑现的:若房票余额不超过他项补偿款,由城投集团全额兑现给被征收人,并按兑现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若房票余额大于他项补偿款,由城投集团扣除相应比例奖励后[(房票余额-他项补偿款)/1+50%+他项补偿款]兑现给被征收人,并按兑现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

2.“商业房票”

被征收人在6个月内购房,“商业房票”余额申请兑现的:若房票余额不超过他项补偿款,由城投集团全额兑现给被征收人,并按兑现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若房票余额大于他项补偿款,由城投集团扣除相应比例奖励后[(房票余额-他项补偿款)/1+30%+他项补偿款]兑现给被征收人,并按兑现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

被征收人在6个月后购房,“商业房票”余额申请兑现的:若房票余额不超过他项补偿款,由城投集团全额兑现给被征收人,并按兑现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若房票余额大于他项补偿款,由城投集团扣除相应比例奖励后[(房票余额-他项补偿款)/1+25%+他项补偿款]兑现给被征收人,并按兑现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

3.放弃使用“住宅房票”“商业房票”申请全额兑现或逾期未使用的,由城投集团将房票申购款退还给被征收人,并按申购款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

(六)税收政策

被征收人在“房票”额度内实际使用金额及“房票”实际奖励金额作为征收补偿金额,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使用转让所“房票”购房的,按相关税收政策依法缴纳税款。

二十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列入征收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也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既未清除债务又未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由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要求办理相关补偿手续。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自行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解决产权纠纷等事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因房屋租赁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二十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应当将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上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十房屋拆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选择具有拆除资质的房屋拆除单位实施。

二十本补偿安置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五、本补偿安置方案自20263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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