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26002660643E/2026-110455 | 成文日期: | 2026-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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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司法局
对《缙云县行政划拨供地价格调整方案(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缙云县行政划拨供地价格调整方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调整方案》),已经我局审查,现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查过程
2026年5月15日我局收到了《调整方案》,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我局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府法发〔2011〕89号)和《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调整方案》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了梳理,并对照《调整方案》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对《调整方案》的合法性情况进行了逐一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二、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政策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二)《划拨用地目录》(2025年修订);
(三)《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县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缙政发〔2023〕113号)。
三、合法性情况
(一)制定主体。《调整方案》拟以缙云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发文,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依据。《调整方案》依据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经审查总体符合上述政策要求。
(三)制定权限。《调整方案》未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
(四)制定程序。
1.征求意见情况:从送审材料看,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进行了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至4月24日,满30日,公开征求意见网址: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27315.html。
2.合法性审查情况:本单位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均对《调整方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书面审查意见。并按规定报送了《调整方案》(送审稿)、起草说明、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等材料,符合省、市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要求。
(五)内容与形式。经审查,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1.鉴于2025年我县已完成村改社调整工作,建议向相关单位核实《调整方案》中所列一类片区划分的各村名称是否与村改社调整后一致。
2.根据《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涉企政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设置不少于六十日的适应调整期,涉及国家安全和出台后确需立即执行的除外”,《调整方案》第六条中“调整后的行政划拨供地价格标准具体实施时间另行公布”的表述,其公布的实施时间应满足前述法定的最低六十日适应调整期要求,建议予以明确。
(六)公平竞争审查。该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已由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后续法定程序
《调整方案》有关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一般应当经过县政府负责人集体审议后、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若因紧急情况需即时制定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制定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按要求向丽水市人民政府和缙云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缙云县司法局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