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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某某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损害赔偿案案件信息公开
索引号: 757089545/2020-46677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     发布时间: 2020-06-11 10: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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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某某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损害赔偿案

案件信息公开

一、案情名称

应某某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损害赔偿案。

二、案情简介

1.案件查处经过。案情2019年10月31日,缙云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缙云县壶镇镇胡宅口村打虎岭山坳(永康交界处)进行检查,发现两处有废油漆桶、油漆渣和白色蛇皮袋装着的油漆渣危险固废倾倒,倾倒的危险固废中有喜泽荣高级涂料桶和油漆渣等。经调查,该两处倾倒的危险固废为应某某在永康市芝英镇拆除违章过程中收集的,于2019年10月28日晚上8点多叫货车驾驶员王某拉出去处理并支付给王某4600元人民币。2019年11月3日缙云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联合缙云县公安局壶镇镇派出所民警对现场倾倒的废油漆桶和油漆渣进行过磅称量,经称量油漆渣重量为6120公斤,废油漆桶重量为1360公斤,油漆渣和废油漆桶加起来重量是7480公斤。

2.损害类型:土壤损害。

3.鉴定评估结论、赔偿金额。应某某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为8.111万元。其中打虎岭前期废料处理4700元,11月1日-4日现场油漆渣清理费用17650元,危险废物运输费用13960元,废油漆桶和油漆渣处置费用29800元,土壤环境调查费用15000元。根据土壤环境调查报告,该地块为建筑弃渣场,各监测值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限制,因此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无需生态修复。

4.索赔启动时间、索赔主体与责任主体。

经双方磋商,于2020年1月14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应某某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为8.111万元。前期废物清理费用由应某某直接支付给清理人员,11月1日-4日现场油漆渣清理费用由应某某直接支付给清理人员,危险废物运输费用由应某某直接支付给杭州富阳果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废油漆桶和油漆渣处置废气由应某某直接支付给舟山市纳海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土壤环境调查由应某某直接支付给丽水市环科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履行时间为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

5.结案形式:磋商结案。2020年1月14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应某某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为8.111万元,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履行。

三、案件程序

   根据缙云县环境保护局对应某某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时间2019年10月31日21时50分至22时20分和11月3日19时15分至19时45分)。2019年10月31日,缙云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缙云县壶镇镇胡宅口村打虎岭山坳(永康交界处)检查,发现两处有废油漆桶、油漆渣和白色蛇皮袋装着的油漆渣危险固废倾倒,倾倒的危险固废中有喜泽荣高级涂料桶和油漆渣等。2019年11月3日缙云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联合缙云县公安局壶镇镇派出所民警对现场倾倒的废油漆桶和油漆渣进行过磅称量,经称量油漆渣重量为6120公斤,废油漆桶重量为1360公斤,油漆渣和废油漆桶加起来重量是7480公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移送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经缙云县环保局案件审议领导小组进行集体审议,启动《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20年1月14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应某某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为8.1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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