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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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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索引号: 757089545/2021-74403     发布机构: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     发布时间: 2021-11-15 15:03:49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丽水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监督实施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核定的

  污染物减排指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指导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网相关工作。

  (九)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配合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一)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

  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强化统一监管。牵头协调美丽丽水建设,监督落实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落实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持久战。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深化拓展“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大数据应用,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同平台建设,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一)办公室(挂人事处牌子)。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人事、宣教等工作,牵头负责生态环境信访。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等督办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工作。参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牵头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有关工作。

  (二)自然生态规划处。组织起草生态环境和生态保护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工作。承担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水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市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建立并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水体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转移许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五)大气环境处。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监督改善情况,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参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六)综合审批处。承担工业污染源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牵头组织本部门“最多跑一次”改革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等事项的办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电离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行政编制 18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4名,其中副局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其中正科长级7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长级1名。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在所属县(市、区)设立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队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丽水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单位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689号金融大厦

  邮政编码:323000

  公开电话:12369

  网站地址:hb.lishu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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