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88号)、《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缙政办发〔2015〕119号)、《缙云县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缙民〔2014〕81号)等相关文件,县医保局草拟了《缙云县医疗救助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10月12日
联系人:吕定音,电话0578-3139685
缙云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7日
缙云县医疗救助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提升我县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8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我县医疗救助工作按照《丽水市医疗救助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0〕88号)(见附件)执行。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的救助待遇参照丽政办发〔2020〕88号文件执行,其它特殊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待遇根据本补充规定执行。
三、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三老人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农村老党员)住院、特殊病种门诊自负合规医疗费用不超过4万元的按65%的比例予以救助;4万元以上的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金额封顶线15万元。普通门诊直接刷卡结算产生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5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1000元。救助流程和管理、资金管理、法律责任均参照丽政办发〔2020〕8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2021年1月1日起新认定为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自被认定为低保、低边身份之日前12个月内住院(以出院时间为准)、特殊病种门诊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部分,经申请按50%予以救助;一年内多次医疗救助的,只扣除第一次医疗救助起付线,年度救助金额封顶线15万元。
五、对于特殊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缙云县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缙民〔2014〕81号)执行。
六、本补充规定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月**日上述对象的医疗救助参照本规定执行。《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缙政办发〔2015〕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