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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梯级发电有限公司(盘溪一级电站)等6家取水单位于2023年1月30日向我局提出取水许可延续申请,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取水许可申请应向社会公告。现就有关取水信息公告如下:
序号 | 取水单位 | 取水水源 | 取水地点 | 年最大取水量(万m³) |
1 | 缙云县梯级发电有限公司(盘溪一级电站) | 大洋水库 | 缙云县大洋水库坝下 | 1200 |
2 | 缙云县梯级发电有限公司(盘溪二级电站) | 大洋水库 | 缙云县盘溪一级尾水 | 2000 |
3 | 缙云县梯级发电有限公司(盘溪四级电站) | 大洋水库 | 缙云县盘溪三级尾水 | 2000 |
4 | 浙江众发实业有限公司 | 好溪 | 缙云县东方镇东方街1-2号溪边 | 25 |
5 | 缙云县众发包装有限公司 | 胪膛坑 | 缙云县东方镇东方街288号 | 3 |
6 | 浙江东泰纸业有限公司 | 好溪 | 缙云县东方镇岩腰村溪边 | 4.6 |
若对本项目(工程)取水许可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意见。
联系人:王江峰(水资源管理科)
联系方式:0578--3013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