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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5年4月22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缙云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广电大楼一楼大厅)
联系电话:0578- 3315702。
序号 | 登 记 申请人 | 不动产权 利 类 型 | 不动产 坐 落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面积 | 用 途 | 备 注 |
1 | 杨鸿威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缙云县东渡镇东溪村30号 | 331122106270JC 00765F00010001 | 土地使用权面积85.5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建筑面积256.65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住宅 | 东:自墙 南:自墙 西:靠墙 北:自墙 |
缙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