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全称 | 缙云县乡村运营中心 | ||
机构地址 | 缙云县五云街道大桥北路290 | ||
机构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0578-3144110 | |
办公时间 | 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00(法定工作日,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 ||
机构职能 | |||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乡村运营中心是县农业农村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正股级。 第三条 县乡村运营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村庄经营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协助开展乡村建设相关具体工作,推动乡村建设同乡村经营有效衔接。 (二)承担乡村平台设计、运营招引、建设投资、利益联结、项目审批等村庄经营管理相关具体工作。 (三)承担村庄经营成效分析评价相关工作。 (四)承担强村公司运营指导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五)完成县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乡村运营中心事业编制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 县乡村运营中心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六条 县乡村运营中心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缙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