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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
索引号: 002660643/2011-28537     发布机构: 缙云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11-12-13 15:08:05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

一、我县人民调解基本概况

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预防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1、组织网络基本健全。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乡、村两级调委会建设,特别是行政村撤并后,及时调整、充实了村级调委会,把好人员关(年龄结构)、素质关(法律知识)、培训关(调解技巧)、规范关(程序档案),截至目前,全县16个乡镇、2个农管处、253个行政村、6个社区,共建有乡镇(农管处)调委会18个,村级(社区)调委会255个;与莲都、青田、永康、武义等4个毗邻县 (市、区)建立了毗邻联调组织;结合“综治进民企”,在规模以上企业 (100人以上员工)建有63调委会,还建有医疗纠纷调委会、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和公安110联合调解工作室等3个行业调委会,全县共有人民调解员1678人,初步形成了以乡镇调委会为主导、村(社区)调委会和厂企调委会为基础,村民调解小组和行政毗邻地区联合调解组织、行业性调解组织等为补充调解组织网络。

2、制度建设完善。县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我局和法院联合出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衔接的若干意见》等制度。按照“五有、四落实、六统一”的要求,在行政村撤并之前,全县己建立规范化人民调解室40个。

3、人员提升。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县对乡镇调委会进行培训,乡镇对村(社区)调解员进行培训,五年来,全县共培训180期达近万余人次,广大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技巧同前几年相比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4、工作待遇有所提高。从过去无报酬到现在的每件20-150元。从2008年起全县推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基层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可以简单地归纳为“打造五项机制,狠抓五个结合,取得五项成效。”

近年来,我县人民调解案件呈现出四个明显特点:

1、损害赔偿大量产生。主要包括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要原因是私家车大量增加,新手驾驶员成为马路杀手,电瓶车驾驶员无须驾照事故不断;2建房人身损害赔偿。新农村建设,危旧房改造,建房人无资质,业主安全意识淡薄,多项因素碰头叠加;3企业员工人身损害赔偿。劳动密集,农民工技术水准低,厂方安全保障漏洞等都致使事故高发;4学生损害赔偿案件,也时有发生,为校园安全敲响警钟。

2、邻里纠纷仍然高发新农村建设,危旧房改造引发的邻里争光,争水,争路,历史遗留和现实矛盾交错,解决难度加大。例如,岭口村两兄弟争房事件,建房时旧房比新房值钱,时过境迁,现在空基更值钱,引发的矛盾属法律边缘问题,解决难度大。

3、遗产纠纷有所抬头。工程建设,新区发展,整村搬迁,新农村改造等,涉及遗产继承、分割等案件持续高发。

4、婚姻纠纷继续走高。道德沦丧,亲情谈溥,以我为一切出发点,唯利是图,第三者插足等等,使婚姻难以为继。

“打造五项机制”就是:我局根据人民调解实际,着力打造五项运作机制,即:

1、建立矛盾排查预警机制。坚持预警在先、教育在先、控制在先、调解在先的原则,建立了村(社区)每半月一次、乡镇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在经常性排查的同时,还根据矛盾纠纷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围绕重点人、重点事、重点时期开展集中排查,确保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如为确保“上海世博会”期间全县社会稳定,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调处活动。

2、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逐一建立台账,落实了牵头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明确调处要求和调结时限,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挂牌督办。加大对特殊纠纷和重大疑难纠纷的专题调处力度,围绕全县中心工作,确定开展专题调处,防止因纠纷调处不及时而引发的不稳定事件发生。基本上做到“小纠纷基本不漏、大矛盾一个不放”。近五年来,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49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55件76人,防止群体性上访85件,制止群体性械斗56件。

3、建立矛盾纠纷联动机制。注重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结合起来,完善多渠道解决争端的机制,采取多种手段、多方参与、互相配合、协同作战的方法,对纠纷进行综合治理,形成社会化联动“大调解”格局。构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同综治、公安、城建、卫生、国土、法庭等相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领导重视、建立网络、上下联动、多方配合,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如为推动一般医患纠纷案件及时解决,现又成立了缙云县医患纠纷调委会。

4、建立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制发了《缙云县突出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月报表》,乡镇、部门定期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规范报送内容,重要时期实行“零报告”制度。与综治办、维稳办定期对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重要时期天天报告、天天研判。

5、建立队伍教育培训机制。建立调解员学习制度,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流、经验演讲、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分批分级培训,重点学习《人民调解法》和调解工作常用法律法规、现行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

“狠抓五个结合”就是:

1、将人民调解与中心工作相结合。坚持从全县大局出发,以大局为重,为大局服务,注重让法律先行,注重为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打通道”,围绕在县委、县政府的即将出台新政策、新举措,提前进行研究和预测,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晴雨表”和“探雷器”的作用。

2、将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相结合。建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接访制度,配合县、乡镇主要领导接待上访群众,每月信访接待日都指派律师参与接访。

3、将人民调解与普法教育相结合。坚持以调促教,采取以案释法、公开调解等形式,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向社会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努力使人民调解工作赢得群众信任和社会认同。五年来,印发各种宣传资料3万多份,广播讲座32次,现场解答咨询800多人次,排查调解各类纠12000多件,受教育群众达10万人次,有效推动了“五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4、将人民调解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充分利用法律服务人员具有法律知识的优势,及时为调委会调处纠纷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5、将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相结合。切实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提供方便。五年来,免费为全县弱势群体办理法律援助件,为农民工办理维权(工伤、死亡)307 件,索赔461 万元,既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取得五项成效”就是:

近年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紧紧围绕全县大局和工作中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防范和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发挥了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作用,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

1、是化解了大量民间纠纷,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全县人民调解组织深入开展民间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排查出了大批影响社会稳定的民间纠纷,及时消除了大量不稳定因素。五年来,全县各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3077件,其中重特大矛盾纠纷153件,疑难复杂矛盾纠纷9967件,简易矛盾纠纷2957件;调解成功12816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8%,其中,乡镇级调处1876件,村级调处10659件,社区调处63件,企业调处479件。基本上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为构建和谐缙云发挥了积极作用。

2、是预防减少了重新犯罪,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各地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通过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排查清理,进一步掌握了他们的去向和动向,平时关心刑释解教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帮助释解人员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教育引导他们走上重新做人、健康成长的道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了重新违法犯罪。近五年来,全县共有回归的刑释解教人员 1657名,帮教率达100 %;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3 %以内。

3是参与了专项治理活动,促进了治安状况明显好转。全县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广泛动员群众检举、揭发,排查违法犯罪线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办案件,追捕罪犯,打击各类犯罪,有力地打击震慑了犯罪的嚣张气焰,增强了广大群众的治安防范意识和自觉同犯罪作斗争的信心。

4、是广泛宣传法律,增强了群众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全县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调解民间纠纷,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案释法,调解过程就是普法过程,进一步增强了广大群众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和学法、用法、守法的法制观念。

5、是成为联系群众桥梁纽带,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人民调解工作通过充分发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了解民情的优势,把网络触角延伸到城乡的各个角落,广泛收集群众呼声和纠纷动态,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党委政府的正确决策提供切实可靠的依据。通过这个渠道,使群众的意见得到及时反映,群众的困难与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由此,增进了相互间的沟通与理解,进一步改善和密切了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广大调解员队伍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的治本作用广大人民调解员充当着“准法官”、“准律师”、“准公证员”的角色,举法律利剑,播传统美德,踏乡间小道,观万家烟火,化千家纠纷,解百家争端。被人民群众称之为“和谐使者”。他们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了各级党委领导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一大批优秀调委会、优秀调解员受到司法部和省、市的表彰,舒洪镇姓王村王根庄被授予“全国模范调解员”。

三、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县人民调解虽然取得了不少成效,但实际运作中还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调解人员整体素质普遍偏低,难以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要求,从全县层面上讲具体表现在六个方面:

1、调解制度不够完善。调解协议没有拘束力和执行力,这导致人民调解缺乏权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最后仍需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增加了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既使得当事人不愿意选择人民调解来解决纠纷,还浪费了社会资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换言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这直接导致一些当事人在纠纷解决途径上直接跃过人民调解,或者对己达成的调解协议时有违反。

2基层政府重视不够。不可否认,在高度重视社会和谐的今天,人民调解工作得到各级党委、政府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支持,“以奖代补”的落实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但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及人民调解的功用来看,基层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仍然重视不够,支持乏力,主要表现在:对调委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没有落到实处,尤其是人民调解员所需经费经常得不到有效解决,人民调解员的待遇也没有落实,影响到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3作用发挥不够平衡目前,村(社区)、单位虽然都设立了调委会,但由于种种原因,极少数村(社区)调委会名存实亡,其职能作用发挥不到位,平常不注重研究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不会或者不愿意探索调解新领域。一旦遇到突发性事件就束手无策,甚至无人敢管、没人调解,导致矛盾激化,将问题向上移交。一些村、组治安调解存在“盲区”和“死角”,耳目不灵,因而发生的纠纷和事件苗头没有及时得到发现和制止,致使事态扩大恶化,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4、调解工作不被重视因为调解工作属于义务性质,没有经济报酬,不少村(社区)调委会便不设专人,而是由村(社区)委会成员兼职,许多人觉得人民调解是“软组织”,难以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干调解工作是一项虚职,不如做别的事情实惠;也有人认为调解工作是管闲事、太婆婆妈妈,放不下架子,怕得罪人。这样一来,在工作中不认真负责,有些连开会、学习都要别人代劳,工作缺乏应有的活力和开拓精神,抱有干预不干都一样、应付了事的态度,调解不力,不能及时、快速的化解矛盾纠纷,因而发生的一些小纠纷、小矛盾不能消除在萌芽状态,致使事态进一步恶化,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

5、调解人员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决定了调解人员要有较高的法律水平和把握政策的能力。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和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行各业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通过法律规范人们的言行举止已成为必然。这就对调解员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从目前调解队伍的现状看,存在着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法规和政策水平欠缺。导致调解员学习、提高调解业务知识的能力受到限制。相当一部分调解员的法律素质与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开展调解工作,主要凭借老经验、老观念,而不是靠法律、政策等,调解纠纷有时表面上暂时平息事态,但并未从根本上彻底解决矛盾。

6、调解业务不够规范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基层人民调解员依照人民调解程序,制作调解协议书至关重要,但在实践中发现,调解协议书普遍存在着说理不清、表达不充分、制作要件残缺的弊病。具体表现在封面书写、装订不规范、卷内排列顺序杂乱、调解员签名遗漏、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不完整、协议条款用语不够恰当、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主体认定错误等。

、今后工作建议及对策

本着科学、合理、管用的原则,按照“五有”、“四落实”的建设标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及纠纷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新时期调解组织网络。

1、弥补缺陷,保证人民调解有效。明确社区和村民委员会作为纠纷当事人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增加关于回避、移送、提请人民政府或法院调解等法律规定;增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拘束力,推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制度,使人民调解协议在经过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和诉讼调解制度的衔接,增加相互交流、相互补足;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力度,变被动为主动,充分发挥制度所具有的优越性,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念。

2、注重规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在日常调解工作中,建立调解程序操作规范,改变过去只有口头调解,不制作询问笔录与调解文书的现象,这样才能增加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村调委会应严格按照要求,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等制度,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其中尤其要完善以下四个制度:一是矛盾纠纷月排查分析例会制度。每半月要召开一次分析例会,排查近期辖区内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分析纠纷的新情况和新动向,制定调处方案。二是实行包案调处制度。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在各个调解员身上,实行相关责任人负责制,避免相互推诿现象,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完善调处报告制度。可规定普通纠纷定期上报,重大纠纷随时上报,其中上报的材料也应具体明确,包括调解数量、纠纷特点及动向规律、解决办法和预防措施等方面。四是健全定期检查、定期考评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日常工作做得好与差,不能无一个标准,工作努力或懈怠,也不能一视同仁地对待,要进一步完善抽查与考评制度,对成绩显著的调委会与调解员实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差的要批评与整顿。把村调解工作成绩的好坏纳入对村干部的考评中去,才能引起村级领导的足够重视,增强责任感,抓好村调解工作。
3、双管齐下,提高队伍业务素质。一是稳定调解队伍。除了充分运用目前现有的人民调解奖励机制外,可对人民调解员待遇进一步提高,以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对多年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较好的人民调解员,通过考核发给一定级别的调解员证书,建立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根据不同等级享受不同奖励额度。二是加大培训力度。按照调解员发展趋向职业化和兼职化的要求,既要稳定调解员的队伍,又要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以适应新的需求。调解员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调解工作质量。因此,要高度重视对调解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逐步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经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调解员上岗证。日常工作中,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法律知识讲座、典型纠纷研讨、参加法庭公开庭审、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主要培训相关法律和调解业务知识以及与人民调解工作密切相关的各方面科学文化知识。乡镇调委会应坚持每季例会制度,学习政治、业务方面有关规定,分析总结当前工作,讲评业务,推广先进做法。

4、破解瓶颈,落实调解各项保障。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经费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而对于调解不收费的人民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迫切需要。目前部分调委会连办公室都没有,调解人员的工作报酬也无法落实,严重制约着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人民调解法》规定,把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给予保障,除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实行以奖代补外,由乡镇财政再相应的配套一点资金,做到上下联动,以此充分调动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

乡镇政府要正确引导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落实好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的经费,解决好人民调解员的待遇。

5、注重方法,规范人民调解行为。正确有效的方法是确保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一是调解员对从事的调解工作要有细心、耐心、信心和诚心,善于总结经验,探索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在调解过程中可运用案例展示法,引导当事人运用正当的法律渠道解决矛盾纠纷。二是建立调解基本流程,就告知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陈述、适用法律和政策、分析调解重点难点、休庭分头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等基本过程,做到规范有序。三是重视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规范调解协议书的表达方式,坚持证据说话,细致评判说理,调解协议文书达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的效果,使之与民事合同在内容与形式上力求一致,为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衔接创造了有利条件。

人民调解作为“东方一枝花”,最大的特点就是体现人性化,是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人民调解,魅力独特,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化干戈为玉帛;人民调解,人情味浓,可断家务事、民间事、乡邻事;人民调解,以人为本,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喻人。我们坚信随着《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一定会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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