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市场秩序,促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经营,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制定本方案。
一、规划布点情况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结合缙云县 “双禁”要求,县内“双禁”区域及红线200米范围内不再布点,各乡镇、街道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许可数量不超过39家且各乡镇、街道内的各行政村许可数量不超过2家,各乡镇、街道分区域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规划布点数量见附表一。
二、零售经营许可年限
本次许可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年限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三、审批许可时间安排
2023年6月25日至2023年6月27日,受理七里乡、新碧街道、新建镇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申请材料,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30日,受理壶镇镇、东方镇、三溪乡、前路乡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申请材料,2023年7月3日至2023年7月5日,受理东渡镇、舒洪镇、大源镇、大洋镇、方溪乡、石笕乡、溶江乡、双溪口乡、胡源乡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新申请及变更申请。2023年7月6日开始,县应急管理局将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报名及提交资料地点:缙云县应急管理局(五云街道和泰城17幢503室)或通过浙江政务网进行网上申报,申请表可在现场领取或者通过浙江政务网下载。
四、审批许可方案
1、申办条件: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县应急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要求,其中选址要求如下:
a)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b)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c)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d)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e)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f)与架空电力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线杆或电塔高度的1.5倍,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5)不得违反烟花爆竹零售点“十严禁”的要求:
a)严禁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b)严禁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外部距离不足;
c)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d)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
e)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f)严禁与其他房间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g)严禁自行提取或配送烟花爆竹;
h)严禁在零售场所内设置床铺和采用卷闸门作为疏散门;
i)严禁在零售场所外30m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80m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j)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或“假大空”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
2、申办须提供的书面资料:
详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收件材料一次性告知(附件二)。
3、确定烟花爆竹零售店
经审查合格后各区域符合条件的申办家数超过规划布点数量的,采取公开抽签方式,经抽签确定的经营者予以许可发证。具体细则如下:
①各区域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的确定方式为:按受理的先后顺序确定抽顺序签,再按照抽签确定的顺序进行抽签后确定经营者。
②现场审查时发现其他条件符合,但申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的或者同一行政村有超过2家烟花爆竹经营申请者,先当场对不符合间距或同一行政村内的申办者间进行抽签确定最终参与者。
附件:1、各乡镇、街道分区域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规划布点数量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收件材料
缙云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12日
附件1
乡镇、街道名称 | 各乡镇、街道规划布点数量 |
壶镇镇 | 9家 |
五云街道 | 0家 |
新碧街道 | 4家 |
新建镇 | 4家 |
东方镇 | 3家 |
东渡镇 | 3家 |
舒洪镇 | 3家 |
大源镇 | 1家 |
大洋镇 | 2家 |
方溪乡 | 1家 |
石笕乡 | 1家 |
溶江乡 | 2家 |
双溪口乡 | 1家 |
胡源乡 | 1家 |
仙都街道 | 0家 |
七里乡 | 2家 |
前路乡 | 1家 |
三溪乡 | 1家 |
合计 | 39 |
附件2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收件材料 | |||
序 号 | 材 料 名 称 | 数 量 | 备 注 |
1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 1 | |
2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1 | 受理时核对原件 |
3 |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1 | 受理时核对原件 |
4 | 经营场所周边安全条件及店内布置说明(示意图或实测图) | 1 | |
5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 1 | 受理时核对原件 |
6 | 房产权证复印件和租房协议 | 1 | 受理时核对原件 |
7 | 以下空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