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关于深化经济发达镇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及《丽水市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缙云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镇党委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镇各种组织、县直部门延伸机构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本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镇党的建设全面负责。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政权组织,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主要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强化公共服务、加强社会治理、推进基层民主等方面依法全面履行职能。
第三条 主要职责:
(一)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各项制度,统筹抓好基层党建工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两个责任”,落实农村基层党建“浙江二十条”,全面加强农村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健全完善党建引领基层体系,强化“基层治理四平台”建设,进一步增强党在农村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
(二)加强公共管理。推进区域发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落实辖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建设规划。实施综合管理,落实辖区内集镇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承担组织领导、推进实施、综合协调等职责。领导基层自治工作,健全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三)加强公共安全。负责辖区公共安全及安全生产监管,构建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建立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理预案,做好安全生产、防汛、防火、防疫、气象灾害防御、食品药品安全等应急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加强全科网格建设,落实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综合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辖区社会矛盾,维护安全稳定。
(四)加强公共服务。组织实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落实人力社保、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方面相关政策。落实基层“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拓宽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建立健全群众办事一次办结机制,推进乡镇便民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提升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以“基层治理四平台”为基础,健全完善数字化背景下基层治理体系的基本架构和矩阵化、平台化、网格化的乡镇运行管理体系。基层党建平台,承担党建、组织、宣传、统战、党风廉政建设等功能;综合指挥平台,承担基层事件分派跟踪督办、统筹协调指挥、应急管理等功能;绿色发展平台,承担经济发展、城镇建设、安全生产、生态文明建设、文化旅游发展等功能;综治工作平台,承担平安综治、信访维稳、全科网格建设管理等功能。市场监管平台承担面向企业和市场经营主体的行政监管和执法功能。综合执法平台,承担一线日常执法巡查和现场监管功能。便民服务平台,承担基层各类社会事务、公共服务、便民服务,承接“最多跑一次”改革向基层延伸等功能。
第五条 根据主要职责和矩阵化、平台化、网格化的运行架构,舒洪镇设置下列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
(一)综合信息指挥室。主要承担镇党委、政府日常事务和综合协调、后勤保障等职责,履行综合指挥、流转督办、绩效评估、综合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汇总、研判会商、分类处置、联勤联动、督考评价、交流培训、值班值守、保密管理等日常管理运行机制。
(二)党建统领平台。主要承担基层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宣传工作、统战工作、民族宗教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建和群团建设等领域的改革任务和工作部署,推动基层党的领导力、执行力和保障力整体提升。
(三)经济生态平台。统筹落实经济发展、城镇建设、乡村振兴、项目建设、营商环境、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部署,编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相关领域重大改革举措在基层落地落实。统筹农业农村相关工作,负责村庄规划、农业发展、产业培育、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等工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四)平安法治平台。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信访维稳、矛盾纠纷调处、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全科网格建设管理和综治工作平台建设管理协调等职责。承担公共安全、安全生产、食药品安全、劳动监察、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综合管理工作。
(五)公共服务平台。承办便民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和人员日常管理,民政、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健康等社会事务服务,以及便民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协调等工作;承办退役军人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立工作专班机制。根据镇重点中心工作、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攻坚克难任务等工作需要,可设立工作专班。专班设立要明确工作周期,实行项目化管理,明确责任书、路线图、时间表,决策灵活,动态调整。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镇综合性办事机构承担。
第七条 镇人大、纪检监察、人民武装部和群团组织的设置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缙云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